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
《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規定,臺灣同胞、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和臺灣地區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有關團體在共通標準制定、修訂、實施方面,與本省居民、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享有同等待遇。
鼓勵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兩岸各具優勢的領域推動開展兩岸標準共通試點,在標準制定、實施、應用、宣傳,以及標準信息交流、標準技術合作、專業人才培養等方面探索創新,充分發揮對臺先行先試優勢。
支持廈門與金門、福州與馬祖加強標準化交流與合作,共同參與兩岸標準共通試點。支持平潭綜合實驗區加快推動兩岸職業標準共通,便利臺灣同胞來閩創業就業。支持本省其他地區促進具有地域特色的兩岸標準共通試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共通標準的推廣應用,推動成果落地實施。
在產業政策制定、政府采購、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招標投標等工作中,鼓勵將共通標準作為技術參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臺灣事務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兩岸標準共通相關領域專家納入人才政策支持范圍,建立健全兩岸標準共通人才職業能力評價和激勵機制。
支持臺灣地區標準化專家參加各級各類標準化技術組織,對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標準化專家及其團隊提供來閩工作、落戶、安居等服務便利,對其相關創新、創業項目等提供支持;依托標準化專家資源開展共通標準工作培訓和指導服務。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等根據本單位實際,將參與共通標準制定、修訂情況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考核的業績成果。
鼓勵金融機構在本省探索開展共通標準融資增信業務,將共通標準制定、修訂、實施情況納入企業融資信用評估,提升企業融資便利度。
鼓勵第三方機構為參與兩岸標準共通的組織和個人提供政策咨詢、技術指導、法律服務、科技交流、評價評估等相關服務。
該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東南網
編輯:葉虹